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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外交部关于加强与联合国人居 中心合作的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建外[2000]176号
  • 【发布日期】2000-08-17
  • 【生效日期】2000-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外交部关于加强与联合国人居 中心合作的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外交部关于加强与联合国人居
中心合作的管理的通知

(建外〔2000〕17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联合国人居中心(以下简称“人居中心”)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协调、指导和促进人类居住环境发展及合作活动的机构,其宗旨是推进各成员国住房建设及其社会服务,增强城市管理能力,减少城市贫困人口和降低自然灾害影响等。
近年来,我与人居中心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关系。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参加了人居中心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我国不少城市和地方还获得了人居中心颁发的“联合国人居奖”和其它奖励。这些对宣传我在人居领域取得的成就,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西方国家极力把人居与人权挂钩,强调加强地方自治并试图在联合国的人居会议上推动通过“世界地方自治宪章”。此外,在人居中心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中,台湾和西藏等涉我问题也时有发生。在这一复杂形势下,我个别城市和地方未经请示中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参加人居中心的活动并签订合作意向和协定,造成了不良影响。鉴此,为加强对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参加人居中心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人居领域的对外合作由建设部归口管理。国内各部门与人居中心开展各项合作与交流应在建设部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下进行。

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与人居中心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申请各类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共同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种展览、邀请其高级官员或有关专家访华等,均应先征求建设部的意见,如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还应商外交部。

三、凡经过批准同意的合作项目和各类活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实施和开展过程中应及时向建设部通报有关情况及结果。

四、由各省、市、自治区派出的人员赴国外参加人居中心有关会议和活动,应与我驻外使领馆、团、处保持密切联系,如遇重大敏感问题应及时请示和汇报。

五、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联合国人居奖”、“迪拜最佳范例奖”以及其它有关奖项,应按《关于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建城〔2000〕93号文)的精神,先向建设部申报“中国人居奖”,然后经建设部推荐申报有关国际奖项,不得自行向人居中心提出申请。

六、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开展人居领域的对外交往和合作中,要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和规定,保持必要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坚决维护我国家利益。
特此通知。

建设部 外交部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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