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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4〕22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 【生效日期】2004-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京政发〔2004〕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市与区县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管理)网络。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编办要根据机构、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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