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0-20
  • 【生效日期】2000-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 条、第 条的规定,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该验资证明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依法要求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其“附件”是“验资报告”的附件。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