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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2-14
  • 【生效日期】2000-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4日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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