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 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
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并构成《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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