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 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
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2001年1月8日署监〔200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第六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车辆的司机,发给由海关统一制作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和司机《资格证》。司机《资格证》与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的企业车辆《载货登记簿》配套使用,《载货登记簿》不限制司机资格。
如更换司机时,需报经海关备案。
第七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按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和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两种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备案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运输企业和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用计算机传输方式实现资料共享。不需要再办理企业和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二)对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包括需续期的原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凭其主管海关出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文件(正本)向有关海关办理无计算机联网登记的异地备案手续。批准登记备案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证件外,还需由主管海关在登记备案车辆的《载货登记簿》上批注准予运输经营的路线、地域范围、(即涉及的直属关区),有效期及海关审批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持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需再办理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四)接受企业和车辆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海关应将有关备案资料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主管海关。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九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第十条 海关对本关区内所属的企业和车辆进行年审时,对其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运载走私货物行为的,海关可以按企业车辆总数的30%比例暂停营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承运海关货物资格。对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伪造单证、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方便的,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牌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格证》;
2、《资格证》;
3、《准载证》;
4、《载货登记簿》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汽车驾驶员培训
合
格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姓名______合格证号_________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 │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相 │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 片 │
发证海关_________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
└────┘
说明:
一、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办理备案或换领“司机簿”时须交验此证。
三、此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
准载证
_______________关准字第______________号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准载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说明:
《准载证》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度审核一次,未经审核不再生效。
《准载证》不得转借使用。
《准载证》应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处。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
│ │
│ 相 │
│ 片 │
│ │
│ │
└────┘
资格证
承运单位_________司机_______编号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资字第__________号
承运单位__________
发证海关__________
说明:
一、此证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上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时需与《载货登记簿》对应使用。
三、此证如有遗失或转换承运单位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或换发。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载货簿序号:××××××
载货登记簿
┌─────────────┐
│ │
│ │
│ │
│ 关徽 │
│ │
│ │
│ │
│ │
└─────────────┘
海关编号:(贴条形码) 车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使用须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 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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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号 │ │准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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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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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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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地址 │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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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资格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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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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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车体自重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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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名 │ │汽车载重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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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发动机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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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区域 │ │
├──────┼───────────────────────────┤
│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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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此处粘贴车辆正侧面3R彩色相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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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
│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
│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重量 │ 价值 │
├────────┼─────┼──────────┼────────┤
│ │ │ │ │
├────────┼─────┴──────────┴────────┤
│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 收货单位签章 │
│签章 │章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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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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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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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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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数量 │ 重量 │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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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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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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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 收货单位签章 │
│签章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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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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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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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关备│ │ │
│案名称 │ │ │
├───────┴───────────┤ │
│ │ │
│ │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经办人: 海关签章 │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关备│ │ │
│案名称 │ │ │
├───────┴───────────┤ │
│ │ │
│ │ │
│ │经办人: 海关签章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 │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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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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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地海关备│ │ │
│案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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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经办人: 海关签章 │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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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记事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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