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济南市
- 【发布文号】济政发〔2004〕14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济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属劣势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规范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在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后,将破产裁定书以及截止破产裁定之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人数、缴纳(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职工分流安置意见。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破产企业,破产时先将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一次性补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算相应的交费年限。
企业破产清算组在公告破产后7日内,把缴纳失业保险金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在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前来登记的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按最高期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后,确无力清偿欠费的,由破产清算组持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除按规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的欠费额。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核销。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自愿加入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的70%,计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30%由本人在破产前缴纳,缴费次月起按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剩余70%在企业破产后1年内从破产企业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解决。
三、企业破产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并进行招拍挂。鉴于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实际情况,由破产清算组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进行评估。企业破产后6个月内,将地上建筑物随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招拍挂,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同时购买其地上建筑物。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之和作为总标的,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的收益分别按其评估价格在总标的中所占比例分配,土地使用权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地上建筑物收益在成交后的1周内拨付到由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账户用于债权清偿。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委托权由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双方占比重大的一方为主实施,拍卖公司负责向法院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资料。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因城市建设规划为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和有法律政策规定预留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购,因规划周期长等原因而增加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招拍挂后的收益不足以弥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专项报告,由政府研究解决。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的零散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收购或者出让、租赁等具体办法,确保职工安置资金到位,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用首先从土地收储补偿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再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府收益中列支。仍不足的,列入全国破产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由市财政解决;依法破产的,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土地出让收益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上缴市财政,统一纳入全市企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预算安排。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破产后60日内,将土地收购补偿资金的40%预支给破产企业,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启动破产程序所需相关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借(垫)支。
五、特殊困难的市属集体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本意见执行。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