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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第22号
  • 【发布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01-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第22号2001年2月26日)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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