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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 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4-05
  • 【生效日期】2001-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 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
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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