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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