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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 【发布日期】2001-06-11
  • 【生效日期】2001-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1日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 刑法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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