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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 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通函[2001]259号
  • 【发布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 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
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

(2001年7月24日署通函〔2001〕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应用项目开发,争取尽早投入使用的指示精神,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工程组完成了“联网报关”项目软件开发和联调测试,经研究,我署决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地区的部分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联网报关”项目试点期间,上述六个地区的试点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变,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请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系统单位。
附件:A4纸打印报关单(进口、出口各1份)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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