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国质检〔2001〕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配合《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和《关于执行<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3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附件: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一、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经营集装箱场站业务。
2.具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3.具有可存放进出境集装箱及装卸货物的场地。
4.具有完整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5.具备集装箱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提供有关集装箱入/出场站货物流信息和拆箱/装箱动态。
6.其他检验检疫需要的条件,如相应的场地,辅助设备及劳力。
(二)专项条件
1.对于经营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场站,应当具有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检验检疫场地。
2.对于经营装运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当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3.对于经营冷藏箱适载性能检验的场站,应当具有专用的冷藏集装箱冷藏性能检测的设备及场地。
4.对于经营熏蒸业务的场站,应当备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
@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申请》及相应资料。
2.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预审后,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3.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指派由三名以上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4.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5.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登记。
三、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集装箱场站,根据工作条件、工作情况及管理水平,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场站的有关人员将进行定期培训。
3.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已取得登记集装箱场站的监管中,发现违反《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登记证》。
附:一、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代码编写规定
附一: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登记号:
经考核审定 集装箱场站条件符合《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规定要求。
特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二: 进出境集装箱场站代码编写规定
对取得《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的场站,其代码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处的各直属局(见各直属局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第三部分由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企业;如:31CC0003中,其中“31”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0003”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上海进出境集装箱堆场登记企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
│ 北京局│ 11 │ 福建局 │ 35 │ 珠海局 │ 48 │
├─────┼────┼──────┼────┼──────┼────┤
│ 天津局│ 12 │ 江西局 │ 36 │ 重庆局 │ 50 │
├─────┼────┼──────┼────┼──────┼────┤
│ 河北局│ 13 │ 山东局 │ 37 │ 四川局 │ 51 │
├─────┼────┼──────┼────┼──────┼────┤
│ 山西局│ 14 │ 厦门局 │ 39 │ 贵州局 │ 52 │
├─────┼────┼──────┼────┼──────┼────┤
│ 内蒙古局│ 15 │ 宁波局 │ 38 │ 云南局 │ 53 │
├─────┼────┼──────┼────┼──────┼────┤
│ 辽宁局│ 21 │ 河南局 │ 41 │ 西藏局 │ 54 │
├─────┼────┼──────┼────┼──────┼────┤
│ 吉林局│ 22 │ 湖北局 │ 42 │ 陕西局 │ 61 │
├─────┼────┼──────┼────┼──────┼────┤
│ 黑龙江局│ 23 │ 湖南局 │ 43 │ 甘肃局 │ 62 │
├─────┼────┼──────┼────┼──────┼────┤
│ 上海局│ 3l │ 广东局 │ 44 │ 青海局 │ 63 │
├─────┼────┼──────┼────┼──────┼────┤
│ 江苏局│ 32 │ 广西局 │ 45 │ 宁夏局 │ 64 │
├─────┼────┼──────┼────┼──────┼────┤
│ 浙江局│ 33 │ 海南局 │ 46 │ 新疆局 │ 65 │
├─────┼────┼──────┼────┼──────┼────┤
│ 安徽局│ 34 │ 深圳局 │ 4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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