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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
  • 【发布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企字〔2001〕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验资证明是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其中的“附件”是指“验资报告”的附件。为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财政部于1995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财政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公告》发布时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发布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执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附件”,既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提交,也可依据财政部的《公告》提交,只要按《规定》或者《公告》的规定提交了“附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应对提交的“附件”予以认可。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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