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 【发布日期】2001-08-31
  • 【生效日期】2001-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 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