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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发[2001]394号
  • 【发布日期】2001-09-03
  • 【生效日期】2001-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署税发〔2001〕39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全面实施《 WTO估价协定》,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7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中关于“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新品价值的60%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的规定明显违背《 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原则,经研究并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就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含旧汽车及其配件,下同),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该旧机电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当前审价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价〔1994〕213号)和《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价〔1996〕335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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