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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 【发布日期】2001-09-21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维护音像制品市场秩序,防止盗版、非法出版、传播反对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涉及意识形态的音像产品的管理,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现对光盘刻录机的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光盘刻录机(商品编码见附件)。一律经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进口光盘刻录机,需征求国家意识形态音像产品主管部门,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意见,外经贸部根据上述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进口手续。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海关对光盘刻录机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在此之前经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批准的光盘刻录机未报关的,需到外经贸部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通知。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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