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20号
- 【发布日期】2004-05-27
- 【生效日期】2004-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晋政发〔2004〕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由交通、公安、纠风、发改委、工商、物价、质监、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实行综合治理。
二、治理工作以“杜绝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全省境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通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通行,禁止货运车辆敞开式运输散装货物,运输散装货物时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抛洒、飞扬货物。
四、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和“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由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纠。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市、县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果复检出法律文书与实载质量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七、各地的煤炭、焦化、矿山、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含集装厢)。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严防公路“三乱”的发生。各级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凡违反有关治理公路“三乱”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部门超限检测点,实行交巡警拦车,检测点卸货的办法,直至消除违法状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保留的临时卸货场,由公安交巡警暂扣机动车,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其它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交巡警依法暂扣并引导到该市交警支队认定的离开公路的停车场内,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以罚代卸、罚款放行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罚款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