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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1-09-29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3号)

为配合海关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保证海关监管数据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决定增列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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