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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1]710号
  • 【发布日期】2001-12-01
  • 【生效日期】2001-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重新发布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1〕710号)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原《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873号)的基础上,参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部重新制定了《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审批和发布等的管理。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五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它标准。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编制五年计划的统一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二)交通部水运司对五年计划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

第十条 年度计划根据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年计划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要求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由交通部下达。

第十二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如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标准的编制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编制必须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总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送审稿。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
(四)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主要章、节及其制定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内容。其中提交的成果包括送审报告(包括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资料等。
(五)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批复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主编单位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30个以上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的规定组织试设计,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试设计报告。
(三)在送审稿报审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
(四)标准的送审文件应包括大纲中要求的提交成果。对于进行试设计的标准项目,应包括试设计报告。其中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标准编制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编单位的预审报告等。送审文件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
(五)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总校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3份。对于总校中出现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标准编制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包括本年度主要技术工作、工作进度和需要协调的问题等。

第四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局部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协助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受交通部委托组织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管理组中至少应保留两名标准编写组的成员。标准管理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和编写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与标准相关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的办法,拨付给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第一主编单位。

第四十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大纲批复的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制定或修订的水运工程国家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实施,并按《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
( 年度)

标准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计划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
交通部水运司制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
( 年度)

一、项目名称:

二、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法人代表姓名: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单位人员情况:
(6)资产规模情况:
(7)财务收支情况:
(8)资质等级:
(9)上级单位及行业隶属的中央部门:
2、参加单位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法人代表姓名: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基本情况:
1、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工作简历等。
2、其它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它成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工作简历等。
(三)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所属类型:(制定或修订)
2、项目属性:(强制性或推荐性)
3、主要工作内容:
4、预期的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
5、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项目的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背景情况:
1、项目受益范围:
2、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
3、项目单位需求分析:
4、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
2、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
3、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
4、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四)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
1、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
2、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四、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
1、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其它成员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二)资金条件:
1、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
2、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
3、其它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参加单位具备的技术、设备条件和需要增加的技术、设备条件)

五、进度与计划安排:
主要包括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情况,项目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等。

六、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

序号 科目 主 要 内 容 所需费用 备 注
(万元)
01 人工补助费
02 调研差旅费
03 资料费
04 专题研究费
05 测试验证费
06 工作会议费
07 部审会议费
08 总校会议费
09 出版补助费
10 不可预见费
合计

注:①表中的专题研究费、测试验证费和出版补助费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②表中的不可预见费原则上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八、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关于发布《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

为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总结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我部1994年发布的《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8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理由:
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几乎是同建国后我国的水运工程建设同时起步和发展的。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部就开始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筹划酝酿和编制工作;60年代和70年代,陆续编制出版了一些规范;80年代,开始对已编的20余本港口工程类的规范进行全面协调和修订,并借鉴工民建的标准管理经验,汇编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1987)》合订本,同时开始有关航道工程规范的制定工作;直到1994年,我部第一次发布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也已基本建立。到目前为止,发布并正在实施的标准已达83本,基本上能够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应该说,1994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发布,对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该“办法”毕竟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制定的,不论是在国家的经济体制方面,还是在水运工程的管理体制方面,目前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管理工作,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不相协调。
原“办法”是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当时的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是直属管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主体是我部直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院校等单位,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是以指令性任务下达给这些直属单位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工程建设的管理已从直属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原直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已与我部“脱钩”,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主体是全国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院校等单位,如果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仍以指令性任务下达给这些单位,已不相适宜。
(二)标准的解释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
原“办法”中,没有对标准的解释权进行规定,由于过去标准的主编单位是我部直属的,所以标准的解释权属主编单位,实际上是代表政府对标准进行解释,这在原体制中是可行的。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标准的主编单位都已进入市场,转变为独立的企业,如果继续由这些单位负责对标准进行解释,是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相违背的,同时在法律程序上也不相适宜,如在一些法律诉讼案件中,法院要求对技术标准的某些规定进行解释,而标准的解释权又恰恰是诉讼一方,这给法院办案带来了许多不便,法院方面也向我们口头提出过这些问题。
(三)原“办法”的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给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原“办法”中,对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标准的界定,编制工作阶段的划分,编写大纲的具体内容以及经费的使用范围等,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在标准的编制工作中没有依据可行,每一本标准都要进行多次解释和说明,给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原“办法”中对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新发布的《水运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0-2001)中,对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的编写内容和发布形式进行了规定,这是不相适宜的,需要进行补充。
(四)根据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经验,原“办法”中标准计划和编制的程序还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进一步调整细化。
原“办法”中,将计划划分为“长远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这对于目前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动态管理是相矛盾的,实事求是地说,标准“长远规划”的制定是相当困难的,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由于部前期费的申报方式发生了变化,所以对于计划的程序、时间和立项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标准编制的工作程序,根据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以确实保证标准的编制质量。
(五)原“办法”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执行。
原“办法”中的“奖励”内容,自实施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能进行,根据目前的情况,操作可能会存在更多的困难,因此,即使进行了规定,也很难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我司从2001年1月开始组织有关人员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一)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次修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等进行了界定,同时结合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二)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协调。
为了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协调,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办法”中的指令性内容,间接地体现为委托关系。
(三)与建设部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协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建设部制定和修订现行国家标准的法规性文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法规性文件,应该与该办法相协调。在本次修订中,“办法”的内容和应该程序基本上参照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四)明确标准的解释权归属问题,增加标准管理组的内容。
为了解决原“办法”中的标准解释权问题,本次修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制定或修订的标准的解释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为了进一步做好标准的解释工作,明确今后在标准发布实施后,由主编单位成立标准管理组,同时明确了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和人员条件,这样既有利于标准的解释工作,又有利于标准发布实施后工作的延续,为今后标准的维护管理和再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明确原“办法”中没有明确的各项规定。
本次修订,在总结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经验的基础上,对标准的适应范围、编制工作的阶段划分、编写大纲的具体内容以及经费的使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的内容和发布形式也进行了明确,并与新发布的《水运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相一致。
(六)明确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增加标准编制工作的透明度。
在本次修订中,对标准立项和编制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取消了计划中的“长远规划”内容,重点强调了制定标准的五年计划、体系表和年度计划的内容,做为标准编制的依据,并对立项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七)全面修改原“办法”的有关内容,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对原“办法”中难于操作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特别是“奖励”的内容予以删除。

三、修订的过程:
我司从2001年1月开始组织有关人员着手本次修订工作,9月份完成了“办法”的修改稿,并由主办处室对修改稿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0月份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会,最后经司内审查通过。
总之,该“办法”经过近一年的修订,内容上能够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相适应,其有关规定是科学、合理和可行的。

交通部水运司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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