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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9号--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
  • 【发布日期】2001-12-30
  • 【生效日期】2001-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9号--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9号--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定》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列入上述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凡与上述目录不一致的,以上述目录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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