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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 【发布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02-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 Bank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消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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