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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32号
  • 【发布日期】2002-02-08
  • 【生效日期】2002-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在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经费问题之前,可以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从结余的调剂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请主动与你省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的经费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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