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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126号
  • 【发布日期】2002-03-18
  • 【生效日期】2002-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26号)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你集团报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关于二○○○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及二○○一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沪宝钢字〔2001〕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同意你集团所属上海宝钢益昌薄板有限公司、上海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挂钩范围。

二、核定你集团2001年实现利税基数为702517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410008.6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集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集团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注重人工成本的管理,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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