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2年 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2年 第6号
为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享有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以下简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
二、海关发现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境的,有权要求收发货人申报其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状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
海关认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予以扣留。
三、海关经调查,认为进出口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收发货人处以罚款。
四、收发货人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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