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999年6月1日)
1.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5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J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50等。
3.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居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用或合用。
3.1.2 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
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二、本条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
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十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5平方米。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平方米和6平方米,其依据为;
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定双人卧室大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大于6平方米,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应过小。
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10平方米的双人卧室和小于6平方米的单人卧室。
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供学习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写字台为必要家具布置卧室,双人卧室10平方米单人卧室6平方米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在供主干户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2平方米)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
3.2.2 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12平方米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3m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 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以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3 厨房
3.3.1 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平方米以上,实态调查结果表明,厨房面积小于4平方米时,难以保证基本的操作要求。三至四类住宅套型使用面积较大,有条件适当增大厨房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3.3.2 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或改造时将带来极大不便。根据居住实态调查及极限尺寸分析,要求设计时设置或预留位置,并保证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净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当厨房的体积热负荷超过0.58KW时,必须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同时使用热负荷约为18KW,厨房体积小于32平方米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58KW/立方米。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2平方米,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3.3.4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袖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座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二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
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本条四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3.4.3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匝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3.5.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
二、跃层使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 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
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坡层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
3.5.4 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人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遍能贯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2.70m,个别地区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规定,现已基本解决。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 卧室和起居室 (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从室内微小气候的测定结果看,2.40m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59年出版的“有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流通风条件,其测定结果见表3.6.2。
表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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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高(m) │2.8 │2.60 │2.50 │2.40 │2.20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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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31.51 │30.49 │31.19 │30.35 │30.41 │夏天在汉口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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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速(m/s) │0.246 │0.241 │0.263 │0.255 │0.2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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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89.50 │87 │85.80 │89 │86.50 │上午6时测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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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说明居室内只要有穿堂风、净高稍低的居室室内温差数很小;又由于净高降低后房间断面变小,因而对流风速有所增加,室内湿度却随穿堂风的增加而减小。因此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关键是减小夏季辐射热对室温的影响,改善平面布置的通风条件,组织穿堂风加速室内热气的散发。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本规范第3.2.1条已将原规范最小双人卧室面积和最小单人卧室的面积各提高1平方米,根据容积与空气洁净度的关系,新的规定更加安全。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的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梁和吊柜不应太多,不应超过室内空间的1/3面积,否则视为净高低于2.40m。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应有一定的要求,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3.6.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煤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口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3.6.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布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要求其净距不得低于1.90m。
3.7 阳台
3.7.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参照有关建筑设计规定,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而增高,本条要求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这是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因素而定的。对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提倡采用实体栏板,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寒冷、严寒地区以及中高层、高层住宅封阳台的现象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7.4 阳台是住楼房居民晾晒衣物的最佳场所,设计上应预留设施以便住户拉线架杆,否则住户在自装设施过程中常造成顶板漏水、滴水、遮挡下层住户阳光,影响下层住户等问题。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没有晾晒衣物的条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
3.7.5 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矛盾。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户造成影响。
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的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各种过道在拐弯处应考虑搬运家具的路线,方便搬运。
3.8.2 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居住者对贮藏空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设置不当的壁柜被大量改造、拆除。其中因吊柜净空高度不够、壁柜净深不足等反映强烈。本条根据贮藏物基本要求,提出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所有壁柜内均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做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3.8.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的最小宽度。
a) 一边临空扇形楼梯(略) b) 两边路面扇形楼梯(略)
3.8.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自较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3.8.3所示。
3.9 门 窗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攀爬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3.9.2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的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紧邻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3.9.3 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如设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压花玻璃以遮挡走廊中人的视线。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3.9.4 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的,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扇门、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3.9.5 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提出的,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时,应留有余地。
4.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平方米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 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平方米”,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 1.10m。
4.1.3 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5.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
4.1.4 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略)),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略))。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目前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4.1.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易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4.1.6。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并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4. 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m层高的住宅
计算,(2.80m×4)(最高住户人口层楼面)十4.50m+0.30m(室内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高度来限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人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m(架空层)十0.10m(室内外高差)十(2.70m×5)=15.80m<16m。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十0.10m(室内外高差)十(2.80m×5)=16.30m>
16m。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表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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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动量(每分钟呼吸│ ┃
┃ │ │ 次数) │ 空手攀登时感觉 ┃
┃ 层数 │ 攀登高度m ├────┬────┤ ┃
┃ │ │ 空手 │携重10kg│ ┃
┠────┼───────┼────┼────┼───────────┨
┃平地 │0 │24 │ │ ┃
┠────┼───────┼────┼────┼───────────┨
┃6 │13.50 │32 │52 │腿软 ┃
┠────┼───────┼────┼────┼───────────┨
┃7 │16.20 │37 │56 │抬腿困难 ┃
┠────┼───────┼────┼────┼───────────┨
┃8 │18.90 │42 │ │开始喘气 ┃
┠────┼───────┼────┼────┼───────────┨
┃9 │21.60 │48 │ │连续喘气 ┃
┠────┼───────┼────┼────┼───────────┨
┃10 │24.30 │54 │ │大口喘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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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攀登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层高2.7m。
4.1.7 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测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如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户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最近,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第6.3.2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2)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户只能望楼兴叹。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很强烈;(3)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用。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1000kg14人电梯的278次运行中,乘0~7人次数占95%,乘11~15人次数只占1%,是很大的浪费。如果备用一台630kg7人电梯,非高峰使用时间完全能满足需要,高峰时再开大容量电梯,就能大大降低耗电量,节省日常开支。1000kg速度为1m/s的电梯,其功率为11.2kW,而一台500kg速度为 1m/s的电梯,其功率仅7. 5kW,几乎比前者减少1/3;(4)参照各国的规范,瑞士、前苏联九层,波兰十层,罗马尼亚十一层的住宅只装一部电梯,超过以上规定层数的,就要设两部电梯。根据我国当前经济条件,适当放低要求是比较适宜的。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为了节约投资允许设站间层不超过两层。减少电梯设站有利于节约电梯造价,简化电梯管理及减少损坏率。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 电梯容易成组集中布置,但在单元式住宅中,往往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联通,便于互相交替使用,并能减少服务人员。如北京市紫竹院公园十二层板式高层住宅,两台750kg10人电梯,一用一备,在五、八、十一层设联系廊,两台联通,交替使用,司机维修人员只用7人,服务144户,服务人员可减少一半。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的。
4.1.9 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梯面积,其深度在1.20m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1.60m以上。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深度在2m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1.40m左右。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该标准规定住宅电梯的主要参数和尺寸见表4.1.9。
表4.1.9
┏━━━━━┯━━┯━━━━━┯━━━━━━━━━┯━━━━━━━━━┓
┃额定载重量│人数│ 额定速度│轿厢内部尺寸 │ 井道内部尺寸 ┃
┃ (kg) │ │(m/s)│(宽×深)(mm) │(宽×深)(mm)┃
┠─────┼──┼─────┼─────────┼─────────┨
┃320① │4 │0.63 │900×1000 │1400×1600 ┃
┠─────┼──┼─────┼─────────┼─────────┨
┃400① │5 │1.00 │1100×1000│1800×1600(1600) ┃
┠─────┼──┼─────┼─────────┼─────────┨
┃630② │8 │1.60 │1100×1400│1800×1900(1600) ┃
┠─────┼──┼─────┼─────────┼─────────┨
┃1000③│13│2.50 │1100×2100│1800×26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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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类电梯只允许运送人。
②此类电梯还允许运送残疾人乘坐轮椅及童车。如服务于残疾人乘坐轮椅,其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
③此类电梯还能运送把手可拆卸的担架和家具。
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其电梯和候梯厅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考虑住户搬运家具和担架病人等需要,前苏联、前西德等国规范中规定必须设有加大尺寸电梯,以满足担架病人需要,如残疾人居住,还应考虑他们乘坐轮椅需要,上表电梯规格基本上能满足各方面需要,在工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选用,并应符合本节有关条文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十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中高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 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4.2.2 高层住宅在十层以上,所受风力明显比低层、多层住宅要大。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高层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外墙在墙上开窗户或全部用玻璃窗封闭的挑廊);地处炎热地区的上海市,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该市设计标准规定也设封闭外廓。故本条规定在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廓。所谓主要通道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外廊,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由于沿外廊一边一般布置厨房、卫生间,需要良好通风,同时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应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4.2.3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
4.2.4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在出入口处座按户数设置信报箱,三层以上住宅建筑应采用国家标准《住宅楼房信报箱》规定的统一规格的信报箱,每户一格。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需要有保卫、传达、邮电等服务项目,因此宜在入口处设管理室及信报间。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在规划中考虑了物业管理及组团封闭管理模式,将组团中的数百户的信报箱集中设置在组团入口处,与管理有机联系在一起。如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居华里、安华里小区、郑州绿云小区、上海御桥花园民乐苑等。
4.2.5 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上楼造成很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上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多年来住宅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居住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门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居住环境卫生恶劣,居民反映强烈。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煤气、暖气迅速发展,人们对居住卫生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天津、湖州等不少城市提出垃圾革命,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兴起,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规范规定,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要求低层和多层住宅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对袋装垃圾,在户门外设有暂放位置。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它措施清运垃圾,避免住户利用电梯搬运垃圾。
4.3.2 住宅如设垃圾管道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垃圾管道不得紧贴卧室、起居室(厅)。原因之一,是垃圾在管道内下落时产生噪声,干扰住户的休息;原因之二,是垃圾中的有机垃圾会腐烂发霉,腐蚀管道壁,在管道壁上留下霉迹并产生臭味,极不卫生。垃圾管道的位置还应符合4.1.4的要求,不占用楼梯休息平台,以避免妨碍通行及搬运物品。
二、据调查,各地垃圾管道断面普遍偏小,北京仅在0.40m见方左右,上海市设计标准,要求高层住宅垃圾道内径不小于0.80m。为保证垃圾下落畅通,本条规定了垃圾道断面最小尺寸,从使用情况看,垃圾管道是否堵塞,不仅取决于断面大小,还涉及到管道内部构造是否合理,管道是否光滑及用户使用是否得当等因素。另外,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的材料。
三、垃圾倒灰门(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四、垃圾管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污染住宅楼内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潮湿,通风、采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因此规定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有些地区,在半地下室也布置住房,因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地势较高,但只有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方允许布置住房。
4.4.2 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高层住宅调查,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用于水泵房、自行车库及贮藏间等辅助用房。如上海的高层住宅底层是商店,地下室作仓库;北京的高层住宅的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三北地区的多层住宅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或贮藏间;新疆地区因冻土层深,利用深基础部分作地下室并隔成小间,分给各层住户作贮藏间用,很受住户欢迎。石家庄联盟小区、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安华里小区、居华里小区的住宅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自行车或作贮藏间。这样避免在地面上建仓库或自行车棚,增加小区内绿化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辅助用房,虽不是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但作为活动空间,净高不低于2m才适用。
4.4.3 据调查,我国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因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不力而导致不能使用的现象十分普遍,采光井因雨水浸入而无法排除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本条强调应采取有效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服务项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楼内。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香港、台湾很多高层住宅建在大平台上,平台上有儿童游戏场地、游泳池、商亭、绿化、休息园地等,构成“双重地面体系”,平台下设有多层车库或商场等公建设施。因此,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应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托幼园、餐馆、修理行业等公共用房。但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如上海某洗衣店,对衣物使用汽油干洗,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楼上居民伤亡事故。有关防护要求尚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建筑中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具体限制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4.5.2 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房,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4.5.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宣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布置托幼园等公共用房也应符合本条规定。对于设有公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公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得与其它功能区出入口合用。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5.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尽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根据所确定窗地面积比再进行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计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照度要求,当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而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朗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一般设置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建筑体型设计应简洁,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凸凹面。其建筑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尽量减小。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3 寒冷、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和西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5.2.4 在我国,设有冷暖空调的住宅逐渐增多,一些地区对此类住宅的节能设计末加以重视。本条要求设夏季降温空调的住宅建筑,东西向或东西各偏南、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隔热。
5.3 隔声
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最低要求为:
――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声源一测时,应采取封闭阳台,隔声门窗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套内分户水表在额定流量下的阻力损失约为10kPa,一般燃气热水器要求最低静水压力约为40kPa,虽然有些热水器生产厂为适应少数低水压用户的需要,开发出水压力要求较低的热水器,但住宅的给水水压不宜因此而降低,以满足用户选用设备的通用性。
6.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规定住宅类建筑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宜为300―350kPa”、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接此范围设计,但允许稍有选择。
在具体工程中常遇略有超过的情况,例如十八层普通住宅,通常一~五层由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六~十八层由高位水箱供水,如层高为2.80m,十八层配水点静水压如为5m,则六层配水点静水压为5+(12×2.8)=38.60m,虽不采取竖向分区,实践效果也还可行。根据给水配件的一般质量状况及住宅的维修条件,住宅给水压力又不宜过高,经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如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界的十八层,作为不应超过的上限较为有利,故限定为“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但在条件许可时,仍应以300-350kPa为宜。
6.1.4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预留安装其它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 住户分别设置水表和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管道、阀门和配件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方可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套内,便于检修和疏通,可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做法有:提高卫生间地面,或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但都存在一定问题。难于实施而必须敷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能在本层内疏通,而不需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6.1.7 本条除规定了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外,还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了对地漏的性能要求。
6.1.8 本条所指“垃圾间”,包括4.3.1条规定每层设置的“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和4.3.2条规定的垃圾道底部设置的“封闭的垃圾间”。为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需提供冲洗保洁的条件。
6.1.9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6.2 采暖
6.2.1 “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物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以及单元燃气炉为热源的采暖方式,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看,都应是采暖方式的主体。某些地区虽具备燃油或燃用天然气设置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低层住宅以外,按套自成系统的可能性较小。住宅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以热水作为采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6.2.2 本条主要参照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原则规定。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了与卧室相同的标准。建设标准较高、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宜按浴室标准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节能的出路,在于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但目前全面实施有较大的难度,需要通过试点,解决几个层次的问题,取得成效后才能全面推广。
在此之前,除了改善建筑保温之外,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为了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同时应使房间温度可调,即能分室控制温度。现在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例如:垂直单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三通调节阀、垂直双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高阻力调节阀或温控阀等。1996年,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的单管系统所有散热器上,全部增设了ST-11球形三通调节阀,使用效果很好,改变了室温过高或浪费能源的状况。
6.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采暖系统在检修和进行总体调节时,尽量不进入套内,避免影响住户。例如:环路检修阀门宜设于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门宜设于设备层或管沟内,采暖管沟的检查孔则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在实施建筑节能以后,住宅散热器的数量减少,为争取使用空间,应采用体型紧凑的型式。为改善卫生条件,散热器应便于清扫。针对近年来部分钢制散热器的腐蚀穿孔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大面积漏水的教训,本条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应不低于钢管。散热器的设置位置,对房间的使用功能影响很大,本条提出既要满足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又要与室内设施和家具进行协调布置的原则。
6.2.6 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燃烧时,产生有害气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有排烟设施。除了在外墙上开洞通过管道直接向室外排放外,一般应设置烟囱。
烟囱的做法有:每户独用一个排烟孔道直出屋面,这种做法比较安全,使用效果也较好,但占用面积较多;另一种做法是间层合用一个排烟孔道,这种做法较省面积,但也可能串烟,发生事故。最好采用主次排烟孔道组合和分隔,占用面积较少,并能防止串烟。绝对不允许上下层或相邻房间任意直接接人一个烟道内,轻则污染室内环境,重则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危及生命。因此,本条规定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 燃气
6.3.1 本条规定了住宅每套的最低设计燃气用量,即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应预留住户选择采用单户燃气热水器的条件。
6.3.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7.3.4条有如下规定:“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厨房的功能要求复杂而空间有限,宜积极采用燃气表的“低锁表方式”。目前,北京市标准《北京市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验收规定》(DBJ01―702―89)中,允许采用“低锁表方式”。但应妥善解决好燃气表安装空间的通风、燃气表的检修和便于抄表等问题。此外,如能采用远传燃气表户外计量方式或 IC卡,更能解决进户人工抄表的不便。
6.3.3 当前燃气热水器有五种,即直接排气式、烟道式、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直接排气式燃烧产生的烟气就地直接排在室内,应严禁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烟道排气式燃烧产生的烟气虽可通过烟道排至室外,但往往因烟道长度、风压等因素不能有效排气;强制排气式靠机械由烟道排烟,这二种形式其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当房间体积较小或通风条件不良时,很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平衡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的给气口和排烟口都在室外,燃烧产生的烟气排至室外,燃烧所需空气也取自室外,可以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但应紧靠外墙,或近外墙处使给排气管道短捷。
烟道式和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的排烟作用力小于排油烟机的排气作用力,如合并接入同一管道,会产生倒流而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应单独排出室外。
6.3.4 本条强调了设置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6.4 通风和空调
6.4.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排入竖向通风道则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排气管的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待深入调查、测定和改进。为保证使用效果,本条分别提出了对排气管的两种排出方式应采取技术措施的基本要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排油烟机均应具备油――气的分离功能。
6.4.2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在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气机械不运转的条件下,应有排除燃气泄漏或烟气泄漏的自然排气设施。例如: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自然排气竖向通风道;设置有避风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有避风构造的通风窗等。
6.4.3 竖向通风道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在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的季节(如夏季),就不能形成自然通风所需的作用力,因此需留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要求。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500立方米/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相当于进风风速4―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100立方米/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相当于进风减速1.1-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6.4.5 以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作为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界限,是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热工分区,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主要分区指标――最热月平均温度的下限是25℃。属夏热冬暖地区的,有下列行政区首府:广州、福州、南宁、海口、香港。
属夏热冬冷地区的,有下列行政区首府:长沙、武汉、南昌、合肥、杭州、南京、成都、重庆和上海。
此外,寒冷地区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也高于和等于25℃的,还有下列行政区首府:北京、天津、石家庄、郑州、济南和西安。
在上述夏季炎热的地区,安装空调器的住宅越来越普遍,住宅空调设备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住宅设计应根据地区特点和可行空调方案,综合解决好安装空调设备的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穿墙孔洞、预埋件、电源插座、冷凝水引流、热量排放、噪声防治和方便空调器装拆等问题。
6.4.6 本条说明同6.2.6。
6.5 电气
6.5.1 我国住宅电气发展速度较快,存在问题也多,本表从保证安全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了许多地区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作为应达到的下限值。
一、用电负荷标准中,包括灯具和插座,考虑了小型电器和小型空调器。
二、考虑家用电器的特点,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三、电度表规格按选用过载能力为4倍的额定电流、起转电流不大于额定电流的0.5%时的数据,括号内电流数表示该型表可使用在电气回路的最大值。使用其它型表时,应校核能否满足。
6.5.2 本条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
一、TT、TN―C―S和TN―S三种系统,都有专用的PE线(接地线),是住宅中最常用可靠的接地方式;“总等电位联结”则可降低住宅楼电的接触电压,消除沿电源线路导入的对地故障电压的危害,也是防雷安全所必需。
二、与铝线相比,铜线不易氧化和腐蚀,且机械强度高,可减少因接触电阻过大线路接头发热起火和断线的危险;进户线和套内分支回路最小截面的规定,是考虑到用电负荷的增长趋势和提高电能质量的需要,且增加投资不多。
三、多分支回路使套内负荷电流分流,可减少线路温升和谐波危害,从而延长线路寿命和减少电气火灾危险。
四、电源插座常接用手握式电器,当电器绝缘损坏时易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因此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以快速切断电源;空调机不是手握式电器,一般为绝缘外壳,且安装位置较高,故不必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五、每套住宅设置电源总断路器,便于在电气火灾发生时拉闸断电,也便于套内电气检修时断电。
六、洗浴时人体皮肤潮湿阻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来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卫生间内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可使卫生间处于同一电位,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七、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6.5.3 住宅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成为“长明灯”,造成电力浪费,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不能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 住宅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因电源插座过少而滥拉临时线或滥接插座板,易发生电器短路或异常高温而发生火灾,为安全用电并方便居住者,本条规定了电源插座设置数量的最低标准。
6.5.5 “有线电视系统”与“电视共用天线系统”通用,本条沿用国内通常的用语。
6.5.6 住宅设计应考虑电话的普及,为防止住宅区的“飞线”和安装电话通讯线路临时打洞,本条规定了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的最少数量。
6.5.7 预留门铃管路投资不多,可为住户提供方便。楼宇对讲系统适合高层和中高层住宅的通常管理模式,可增强住宅的安全性和使用方便性,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6.6 综合设计
6.6.1 本条是对建筑设计专业的要求,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
6.6.2 本条是对建筑设备设计各专业的要求,建筑设备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的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外,还应有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6.6.3 本条提出了应进行详细综合设计的主要部位和需进行综合布置的主要设施。
6.6.4 本条规定是为了改善套内空间的使用功能,并便于公共功能管道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功能管道其它经常需操作的部件,还包括有线电视设备箱和电话分线箱等。
6.6.5 计量仪表的合理设置位置,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开发,仍在广泛探索之中;但不论采用何种计量仪表和安装方式,都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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