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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21
  • 【生效日期】2002-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8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8号




根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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