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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华奖评奖办法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7-18
  • 【生效日期】2002-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每两年举行一届文华奖评奖。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总量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大型剧目,包括新创、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奖予最突出的优秀剧目。 
    
第七条 每届获奖剧目总量不超过35个,其中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超过6个。 
    
第八条 单项奖从获奖剧目中评选。每届数量不超过60个。 
    
第九条 每届评奖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文华奖评奖委员会确定。文华大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内容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 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 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 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十一条 地方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二条 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剧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有重大修改、在质量上有显著提高的,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剧目应填写《文化部文华奖参评申报表》(《申报表》样本附后),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 演出节目单; 
    (三) 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四) 剧照; 
    (五) 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 
    (六) 演出场次证明。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委员若干人。评奖委员会内按照艺术门类分设评奖组。 
    
第十六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专家委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文化部建立随机抽取制度,每一届专家评委由不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不得参加该届的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不少于获奖剧目奖额的1.3倍。 
    
第二十条 评委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对参评剧目撰写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评奖组根据本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剧目。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其余获奖剧目为文华新剧目奖。 
    
第二十二条 各评奖组对获奖剧目撰写出获奖评语。 
    
第二十三条 在已获得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3/4。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条 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销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剧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追缴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每一届文华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颁发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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