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303号
  • 【发布日期】2002-09-30
  • 【生效日期】2002-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03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批黑龙江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方案的请示》(黑劳社呈〔2002〕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