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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1-28
  • 【生效日期】2002-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地方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节(会)活动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地方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节(会)活动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应提前半年申请。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属名特优经济林中心产区,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

(二)经济林产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当地支柱产业之一。

(三)具有主办大型活动的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

(四)交通便利,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配套设施。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活动筹备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三)活动的总体工作方案(活动主题、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活动地点和组织管理等)。

(四)有关的场馆布局及有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后勤保障条件(交通、食宿、安全保卫、仓储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后,决定是否同意主办。

第六条 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单位,在办节(会)期间可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各项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主办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组团参加的省份不得少于12个。

要以推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突出宣传主导产品为主题,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的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参照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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