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56)
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包括泽西岛、百慕大、根西岛、开曼群岛、马恩岛和直布罗陀附属地)、加拿大、马耳他、法国、以色列、香港、格鲁吉亚、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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