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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78号
  • 【发布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我部今年将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

一、复查范围

2001年以前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区)。

二、复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准备复查材料,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建设部提出复查申请。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国家园林城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报建设部的材料详见附件。

3.2006年6月1日以后,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统一组织遥感测试;对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情况书面汇报和遥感测试结果进行复查。

三、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保留“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

四、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区)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制度和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长期性和先进性。各城市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建立自律、督查、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附件:申报复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申报复查材料

1.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2.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的评审意见;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

5.城市公园、游园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设管理、科研等有关资料);

6.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7.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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