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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31
  • 【生效日期】2003-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56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苏丹暴发黄热病。2003年5月,WHO共报告苏丹托里特州黄热病病例178例,其中27例死亡(病死率15.2%)。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托里特州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间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并在入境时出示灭蚊证书。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交通工具和集装箱要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四、准备前往苏丹的旅行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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