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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3-06-02
  • 【生效日期】2003-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4号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4号




为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公众合理、科学消毒,针对目前在消毒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用消毒产品

(一)应选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标签标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

(二)所购买消毒产品应在其产品有效期之内。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根据不同用途选择适宜的消毒产品。

(四)应到信誉好的商店购买消毒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二、消毒剂的包装、运输和储存

(一)应采用合格包装材料和合适的包装方式。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应采用不易碎的包装,并留有出气孔,牢固固定,防止剧烈振荡,防止倾斜,防止曝晒,不宜长途运输。

(二)不得擅自改变消毒剂的包装。

(三)乙醇、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消毒剂属易燃易爆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避开高温,未使用完的消毒剂的瓶盖不要拧得太紧。

三、一般家庭在未发生疫情时采取的消毒方法

(一)在选择消毒方法时应尽量首先选用物理消毒的方法。

1.餐具消毒宜首选红外线消毒柜和煮沸消毒。

2.室内空气消毒应首选通风换气。

3.衣物消毒可采用在阳光下曝晒的方法。阴雨天时,也可采用消毒除菌洗衣粉或洗涤剂洗涤的方法。

(二)洗手时,如果没有接触过病人,可以只使用普通肥皂和流动水。

(三)不应往地漏和下水道中投放对金属有腐蚀作用的消毒剂,这种消毒方法不但起不到消毒防病的目的,还会腐蚀管网,造成泄漏。

四、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操作时应注意

(一)所有消毒剂均为外用品,不可内服。

(二)消毒剂对人体皮肤和粘膜具有刺激性,有一定毒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要按照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推荐的使用浓度使用消毒剂,消毒剂并非越浓越好。

(三)对消毒剂过敏者,应慎用消毒剂进行手和皮肤粘膜的消毒。

(四)有些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作用,有些消毒剂对织物有漂白作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

(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空气消毒时,应在无人的情况下进行,消毒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避免吸入消毒剂。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应迅速开门开窗通风换气。

(六)物体表面消毒时,达到消毒作用时间后,应用清水清洗或擦去物体表面上残留的消毒液,以免损伤物品。

(七)对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或疫点消毒时,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操作。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消毒专业人员进行,消毒时,消毒人员应采用二级以上防护措施,防止感染。

(八)配制和使用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和某些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戴乳胶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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