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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22号
  • 【发布日期】2003-06-24
  • 【生效日期】2003-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2号)



2003-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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