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7-01-31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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