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9
- 【生效日期】2004-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的管理,维护公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车辆范围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二、免征车辆的审批
省人民政府负责免征车辆的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
抢险、救灾的免征车辆由其省主管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免征车辆通行费书面申请,免征车辆通行费申请应包括免征车辆的用途、免征开始与截止时间、免征车辆行驶路线、数量和具体车牌号等主要信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发放免征证、照。
三、免征车辆的管理
1.免征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主动接受收费人员的核验。
2.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免征车辆的主管单位应加强免费通行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转借免费通行证及标志牌。一经发现,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要没收涂改、转借的免费通行证、照,并由其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辖区通行费征收工作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免征车辆范围,否则,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4.严禁伪造、变造套牌军警车辆牌照、证件,违反者由有关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特殊活动车辆的管理
任何大型会议及其他特殊活动均不予办理车辆免征费手续。在确有需要时,经协商同意,活动主管(主办)单位可以提前办理缴费手续,收费站给予开辟礼宾通道或专用通道,保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车辆优先、安全、快速通过。
各级政府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要带头缴纳公路通行费,维护收费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