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6年8月18日建城字第46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国务院于1996年6月4日以第198号令发布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发布和实施,是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城市道路管理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这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道路管理的各种行为,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深入持久地做好宣传工作
各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市领导要专门听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理顺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进行电视讲话,要督促检查宣传贯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全行业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内容实质,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城市道路管理对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我部定于今年9月23日至28日为全国《条例》的宣传周,要求各市要组织好宣传周活动,张贴宣传口号,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力求做好家喻户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行为。宣传贯彻情况和检查情况要用书面材料向我部城建司进行汇报。我们将对工作开展好的城市进行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二、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做好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条例》中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等重要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照《条例》的规定,全面检查自己的工作。首先,要按照《条例》规定,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有组织、有部署地搞好各种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使每个城市都能逐步形成健全的道路系统和完备的道路设施,更好地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提高整个城市功能和效益。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要监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和其他城市道路产权单位,按《条例》要求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要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质量监督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维修的质量。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加强城市道路的路下管理,重点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要按《条例》规定由城市市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由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占道费。对已有其他部门收取占道费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调整。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更应严格控制,应当有计划地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和停车场,要本着“谁建设、谁收费、谁养护”的原则,加快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逐步做到摊位入室,停车进场(楼)。
三、完善城市道路管理法规
近几年,各地在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条例》发布后,凡已出台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地区和城市,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还没有进行立法的地区和城市,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和办法,使城市道路管理法规更加完善。
四、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发布以后,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必须把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到重要议程。对于各城市城建监察机构中已建立城市道路执法机构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的学习培训,严格依法管理。还没有专业队伍的城市要根据《条例》规定,尽明确职责,建立执法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工具和设施,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能够正确有效的施行。
附:
宣传贯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口号
1、热烈庆祝《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
2、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
3、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
4、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5、占用城市道路要经城市市政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6、占用城市道路要向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7、禁止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8、爱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
9、强化城市道路管理,建设文明城市。
10、贯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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