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3〕2号
- 【发布日期】2003-01-21
- 【生效日期】2003-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
(哈办发〔2003〕2号)
(2003年1月21日)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黑办发〔2003〕2号),进一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口的增长。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机构改革后,除国家、省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再增设机构不再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要通过内部调剂和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在空编的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录用、调入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落编,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事业单位要实行分类管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在空编的情况下,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原则上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范围内调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及结构比例加以控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需在企业和社会上招录人员的,要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方可办理招录落编手续。?
(二)加强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数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下同)及事业单位不准自行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更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确需增加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要根据管理权限专题呈报审批。?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加强办公用车的管理,严格车辆的配备、管理与使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黑政办发〔1996〕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政务公示制度》(哈财控〔2001〕80号)规定配备车辆,坚决禁止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车辆。现已配备的车辆超过车辆编制的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新的车辆。?
(二)各级党政机关购置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购车申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购车的单位,要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规范申报,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配车编制、购车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购车条件的单位和部门,需报同级政府领导审定后,纳入部门预算,并实行政府采购。原则上一律不再追加年度购车预算。?
(三)严格车辆的使用与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修理、保险等方面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和单位中的处、科、股一律不得自行管理、使用车辆。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定点修理厂家要由当地政府采购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明确收费价格和费用结算方式,严禁修车费用结算中的“回扣”现象和变相赠送商品行为。?
三、加强机关用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新建、装修办公楼及培训中心?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以现行编制定员数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准再新建、扩建或购买办公楼。自本规定发布起,一律不准再建培训中心、招待所。?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现有的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并建立房产管理档案。对超过规定使用面积较多或挪作他用的部分,要上报同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三)对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在立项前,必须由计划、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对资金有缺口、资金来源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对批准新建、续建和需要维修的办公楼,确需进行装修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但一律不得进行高档装修。
(四)现有培训中心、招待所以及驻外办事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
四、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及各类庆典活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讲话的意见》(哈发〔2001〕2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名义召开会议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01〕20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室召开会议的通知》(哈办发〔2002〕16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运转和市级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组织工作的补充规定》(哈办发〔2002〕3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及地点;改革会议方式,凡能以电报、电话、文件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要集中开会,一般传达贯彻性的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 确实控制会议经费支出,严禁到外地风景游览区开会,严禁会议上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二)各级政府举办地方节日和庆典活动,必须经上级政府批准。各级行政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必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五、严格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的管理
(一)对公费住宅电话,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哈办发〔1998〕10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宅电话安装范围和话费补贴标准。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另行支出公费住宅电话费用。?
(二)对公费移动电话,要严格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哈办发〔1998〕30号)规定的配备数量、话费报销标准执行;严禁超数量配备手机和超标准报销话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嫁购机及话费支出。?
六、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及变相公款旅游、入住高级宾馆、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定部门的招待费用,严禁各单位超标准开支。?
(二)各级党政机关接待客人时,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客人员,并在本单位食堂或招待所用餐,本单位没有食堂和招待所的要到党政机关指定的接待地点用餐,提倡吃自助餐。?
(三)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01〕17号)精神审核出国团组。坚持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出访任务不明、费用过高、搭车照顾出访、用公款旅游的团组,一律不得批准。对借考察、培训为名的公款出国(境)旅游,特别是对持旅游护照公款到俄罗斯等国家旅游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格执行公出乘坐飞机、火车舱位标准的规定,确需乘坐飞机的,要按规定从严审批。公出一律不准入住三星级(不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严禁借公出之机,用公款到风景区旅游。
七、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执行规定的表率。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或细则,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三)认真搞好自查。每半年或重大节假日前,要组成由纪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查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严格实行下查一级办法,加强对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由市纪委牵头,组成有组织、监察、审计、计划、人事、编制、外事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下一级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视违规情节,对当事人及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任期间和离任时都要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有力地揭示和批评奢侈浪费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县(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专项举报,及时掌握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事业单位要依照执行。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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