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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1-13
  • 【生效日期】2003-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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