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3〕24号
- 【发布日期】2003-12-09
- 【生效日期】2003-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3〕24号)
(2003年12月9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有关政策,按照政资分开、开放改制、因企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现就加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革改制的基本取向?
(一)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要通过引进境外资本、外埠资本和民间资本,加速国有资本的退出。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国有股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也可以全部退出。?
(二)加速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深化公司制改革,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中小型企业可采取整体出售、职工和经营者持股等多种形式实现改制。对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关闭。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改制任务,总体上将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比重降到30%以下。?
(三)由各出资方共同协商、自主确定改制企业是否设置职工股。在设置职工股的改制企业中,职工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出资持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小企业,可实行职工全员持股和经营者相对持大股,其中管理层持股一般不超过职工股的50%,主要经营者持股一般不超过管理层的50%。?
(四)职工持股可采取多种形式。一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股;三是委托信托公司代表职工持股。对拟上市公司以法人形式持有的职工股,需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试行社保机构持股。企业改制时,可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相应部分,抵偿所欠缴的社保基金,社保机构可用此项资产试行入股改制企业,股权可以转让。?
(六)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或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改制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价值由持有者与企业协商确定,技术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不设上限。
?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先剥离或同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主辅分离、产权分拆、企业分立,分别改制。对辅业企业改制可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改制企业要通过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劳动合同,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用工关系。?
(二)解除或终止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给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双方的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具体计发标准按黑劳社发〔2003〕99号文件执行。
(三)对不再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原则上应一次性用现金或等额资产支付,其中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改制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享受经济补偿。
(四)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原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对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原企业也应当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补偿;改制后的工龄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六)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欠缴的职工保险费以及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原则上应在改制时一次性结清。资金来源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补助外,由原企业净资产支付。企业净资产不足部分可用企业占用(含租用)的市属国有非住宅公房(经评估作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抵补;也可用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作价补充;仍不足以支付的,经市政府审定,由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七)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同步参与改制。原来具有干部身份的,可在档案中保留干部身份。?
三、国有资产、土地及债务的处置?
(一)改制时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挂牌竞价交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不宜以承债方式将国有产权转归没有战略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二)整体购买企业产权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余款须在3年内分期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一次性付款的给予优惠。
(三)对改制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和不实资产等需要核销处置的,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鉴证材料,经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净资产中核销。
(四)建立市政府、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争取银行在债转股、债务延期、折价买断债务、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解除企业担保责任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欠税,经国家批准后予以豁免。
?(五)改制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不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原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须先行办理地价评估和确认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保留3年划拨方式办理土地变更,期满后再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或在此期间需要转让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重点支持的国有骨干企业改制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投入,参照国家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作价进入新企业股本的额度及其监管等工作,由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
(七)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与改革改制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向三环路以外的各类工业集中区搬迁,进行异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八)市工商、税务、房产住宅、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减免改制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改革改制成本。?
四、改革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拟定本行业或本部门所属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规划,提出分期分批改制企业的名单和改制方式,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二)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专项审计。
?(三)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在市国资管理部门派驻企业的改制工作组指导下,制定企业改革改制实施方案,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由市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经贸、体改、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产权变更等工作进行验收。改制企业凭市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改制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推进、协调和应急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由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市直机关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企业主管部门选调一批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组成企业改制工作组,深入改制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并选择5-1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派驻改制工作组试点,适时全面铺开。
?
(二)由市国资管理部门与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改制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推进责任。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改制推进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规划及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改制任务落到实处。
(三)在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原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改制工作成效显著、职工安置得力的企业经营者,要给予奖励并妥善安置;对不能按期完成改制工作、职工安置不力的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撤换;对改制中造成重大失误和离任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并投身于这项工作中来。要对参与改制工作的人员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职工和出资人的意见,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我市现行有关国企改革改制规定如与本意见相抵触,按本意见执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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