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民政局
- 【发布文号】津民发〔2004〕54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04〕54号)
近几年来,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由于大力推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极大地缓解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压力,同时也为部分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安置办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平衡。为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更趋合理,现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退役士兵补助标准2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1.5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二、一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5年)补助标准2.3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1.8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三、二级复员士官(服现役满8年)补助标准2.6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1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四、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补助标准3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2.5万元、区县财政匹配0.5万元。
五、为鼓励退役女兵自谋职业,其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一级复员士官补助标准执行。
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转业、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天津市民政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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