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54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宁夏枸杞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宁夏枸杞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宁夏枸杞原产地域范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枸杞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批复》(宁政函[2002]13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银川平原、卫宁灌区,包括:
惠农县(燕子墩乡、礼和乡、尾闸镇、红果子镇、庙台乡);平罗县(黄渠桥镇、灵沙乡、崇岗镇);贺兰县(金山乡、金贵镇、习岗乡、立岗乡、常信乡);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镇、新泾镇);芦花台园林场;兴庆区(掌政镇、兴源镇);金凤区(良田镇、丰登镇);永宁县(望洪镇、胜利乡);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大坝镇、叶盛镇、瞿靖镇、邵岗镇);中宁县全境;中卫市(东园镇、宣和镇、柔远镇、镇罗镇、永康镇);同心县(羊路乡、同心镇、石狮镇、河西镇);红寺堡开发区;宁夏农垦系统(简泉农场、南梁农场、西湖农场、贺兰山农牧场、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渠口农场、长山头农场)。
二、质量技术要求
宁夏枸杞的种植及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枸杞栽培按宁夏地方标准“无公害食品 枸杞产地环境条件”和“枸杞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栽培种植;亩栽222―333株,合理密植。采摘期为6月中旬至10月中旬;鲜果制干推广油脂冷浸热风道烘干的制干技术,也可采用自然晾晒的制干方法。宁夏枸杞不得用硫磺薰制。干果呈紫红或枣红色,基部具有明显白色果柄痕迹;长12.0 mm-20.2mm,直径5.4 mm-9.9 mm。枸杞多糖含量3.5%-4.3%;总糖含量45%-55.7%;干果含水量低于13%。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宁夏枸杞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宁夏枸杞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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