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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OO4年第43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7
  • 【生效日期】2004-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OO4年第43号

商务部公告2OO4年第4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8 月27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进口税则号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该四个税则号项下的空气变形丝、锦纶未牵伸丝(UDY)、锦纶未牵伸丝(UDY)经牵伸加工生产出的锦纶无捻长丝(DY)和锦纶有捻长丝(DT)、以及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的锦纶6、66长丝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种类:化学纤维长丝

化学分子式:锦纶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NH(CH2)5CO]n;锦纶6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

[HN(CH2)6NHCO(CH2)4CO]n

物理及化学特征:锦纶6、66长丝有较高的强度,其断裂强度一般为4.4~5.7cN/dtex;

断裂伸长为25%~4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变形。锦纶6、66长丝具有光学各向异性,有双折射现象,双折射数值随拉伸比变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2,横向折射率约为1.519;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0,横向折射率约为1.530。锦纶6、66长丝具有较高的表面光泽度,比重较小。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好的耐磨性和较高的吸湿性,其耐磨性分别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胶纤维的50倍。 锦纶6、66长丝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较差,在长时间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强度下降,颜色发黄;其耐热性能也不够好,在150℃下,经历5小时即变黄,强度和延伸度显著下降,收缩率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在零下70℃以下时,其回弹性变化也不大。它的直流电导率很低,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其导电率随吸湿率增加而增加,并随湿度增加而按指数函数规律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强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碱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仅次于氯纶。在化学性能方面,锦纶6、66长丝具有耐碱性和耐还原剂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剂作用上性能较差。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2. 台湾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13%

3. 台湾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4.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5.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0

6.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6%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7%

8.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

9.华染股份有限公司:7%

10.华隆股份有限公司:7%

11.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7%

12.其他台湾公司:2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 8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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