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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8
  • 【生效日期】2004-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调整为8%。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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