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215号
- 【发布日期】2004-12-23
- 【生效日期】2004-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 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 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2005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系统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整治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虚假违法广告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到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集中力量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在限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当前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及时传达到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教育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规范广告经营发布行为。二是开展广告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每季度一次)工作,加强对重点媒介、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三是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药品监督、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四是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广告审查员在发布环节中的把关作用。五是要加强地区之间的互查工作和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工作,对下级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到位、为利益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责令其予以改正。
4、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节日期间广告发布的特点,加强对促销类广告和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良广告的监管,做好节日期间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工作。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考核评价工作
各省、市应当及时按季度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附件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将上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6个已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各2 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必须在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对各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工商系统内部按季度公布各省、市的广告监测单项考核结果,在2006年1月底前,公布各省、市的综合考核结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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