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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5号
  • 【发布日期】2005-01-28
  • 【生效日期】2005-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5〕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8日


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和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做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子女(以下简称“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外出务工者把子女留在农村老家就学,由此产生了较为普遍的农村“留守学生”现象。“留守学生”的大量涌现,给农村教育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为他们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坚持执政为民、关爱弱势群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检验各级党组织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切实负起责任,把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主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和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强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是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学校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学习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活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把“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和联系卡。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学生”底数,建立每个“留守学生”的档案和联系卡。其主要内容包括“留守学生”的基本情况、经济来源、家长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等。

(二)开设亲情电话。向“留守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公布校长、班主任和科任老师的电话号码,加强学生、家长、教师三者之间的联系,互相及时交流,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专线电话或电子信箱,便于“留守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及时、畅通地与学校和教师联系。

(三)实行教职工帮扶“留守学生”制度。各中小学要根据“留守学生”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建立结对帮扶制度,明确帮扶内容、重点和方式,随时掌握“留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困难,并及时帮助解决。切实做到从思想上关注、心灵上关怀、学习上关心、生活上关爱“留守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之家”,让“留守学生”体会到家庭的温暖。

(四)建立健全教师家访制度、“留守学生”谈心日制度,定期开展情况通报、思想交流活动。各中小学教师要对“留守学生”定期家访,形成制度。要建立“留守学生”谈心日制度,每周用一节课或自习时间作为帮扶教师与“留守学生”的谈心交流时间,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帮扶教师、“留守学生”、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座谈会,沟通情况,有的放矢地加强教育和管理。

(五)加强“留守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管理,引导“留守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各中小学要针对“留守学生”的特点,开设好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课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室”或“倾诉信箱”,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要建立完善校园的安全保卫、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开放阅览室、电脑室和其他活动场所,乡村文化馆(室)、农村文化中心户、科技示范户要创造条件,为“留守学生”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留守学生”活动

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爱农村“留守学生”。

(一)鼓励退休教师和其他热心人士创办“留守学生”托管中心。鼓励退休教师和热心人士成为“留守学生”的代理家长,负责“留守学生”的衣食住行和课外辅导,关心他们的思想进步和健康成长。

(二)建立义务辅导员队伍。农村各乡镇、村组要从当地有一定威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老战士、老模范中聘请一批校外义务辅导员,一般每村小组1-2名,负责了解“留守学生”的校外表现情况,定期与学校沟通联系,做好“留守学生”品行方面的教育引导。

(三)发动社会开展“一对一”资助帮扶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学生”进行“一对一”资助帮扶,为他们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四)各级妇联、共青团、关工委和文化、出版、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形成关爱“留守学生”的合力。

各级妇联要配合中小学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家庭教育,继续开展好“春蕾行动”;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扶贫支教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希望工程”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留守学生”的救助力度;各级关工委、党史办要针对“留守学生”的特点,开展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出版部门要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网吧整治,净化文化环境,提供优秀读物;公安、司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防范教育,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雇用童工行为;卫生部门要配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救助活动;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共同为农村“留守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为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一)建立加强“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充分发挥村支部、村委会的作用,建立村组干部对“留守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制。凡“留守学生”达到在校学生人数20%的中小学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采取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教师包学生的方式,保证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建立保障“留守学生”安全的工作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要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建立“留守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为主,认真抓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在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升学考试、困难补助及课外教育活动等方面要与城区学生一视同仁,并将收费等标准和政策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家庭困难的“留守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生活补助等方式,保证他们完成义务教育。

(四)建立特困“留守学生”资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资助困难学生基金会,广泛开展捐资助学活动,使特困“留守学生”能及时得到政府的资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加强“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体系,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学校、教师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各级文明办要把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条件,定期督办检查,以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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