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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25号
  • 【发布日期】2005-03-09
  • 【生效日期】2005-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保监发〔2005〕25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现就标准保费统计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保费统计信息报送内容

计算标准保费所需的统计信息为按缴费期限划分的保费收入,具体定义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1年期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1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包括在1年缴费期内保费分次缴清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如月缴、季缴等。

(二)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n年期(n大于1)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n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三)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四)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以内的短期险保费收入。

二、按缴费期限划分的保费收入统计指标的填报说明:

(一)各保险公司应将月缴、季缴及半年缴的保费收入,折算为年缴保费后报送。折算方法为:

月缴保费对应的年缴保费=月缴保费×12

季缴保费对应的年缴保费=季缴保费×4

半年缴保费对应的年缴保费=半年缴保费×2

(二)在折算年缴保费中,如客户变更缴费方式,因该保费作为新单保费已经核算过一次,则不在变更时继续核算;如客户增加所缴纳保费的数量,批增的保费应按照新单保费在当期予以折算,折算方法同填报说明第1项。

(三)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产品的特性来划分新单期缴和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四)在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中,首年以后的续期保费应按新单保费进行计算。

三、信息报送机构和机构地区代码

(一)设有人身险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及人身险公司依据本通知填报标准保费统计信息。中国保监会统一采集计算集团公司、总公司、省级(二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三级)中心支公司标准保费所需的统计信息。

(二)各公司数据机构地区代码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保监发[2004]81号)执行。

四、信息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各人身险公司应于2005年4月(即2005年4月报送2005年3月数据)开始,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保监会报送按缴费期限划分的保费收入统计指标。

(二)按缴费期限划分的保费收入统计指标名称及其属性见附件一。

五、信息采集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标准保费统计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标准保费统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得违规修改,不得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010-66506482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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