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监[2005]81号
- 【发布日期】2005-03-11
- 【生效日期】2005-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30类产品实施免检
2005年对以下30类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黄酒、方便面、饮料、罐头、饲料、化肥、粮油加工机械、文具、家具、组合音响、电动剃须刀、不锈钢餐具、人造板(木地板)、照明设备、旅游鞋、服装(休闲服、童装、袜子)、丝绸制品、取暖器、采暖散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塑机械、管材、有色金属及稀土产品、磁性材料、电机、电线电缆、变压器、轴承、车用润滑油、汽车零配件
二、对电视机、小麦粉等24类产品免检有效期满的企业开展重新申请工作
2002年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婴幼儿配方乳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葡萄酒、小麦粉、大米、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火腿肠、灭菌奶、瓶装饮用水等24类产品、450家企业今年免检有效期满,按照有关规定,若继续享有免检资格,须重新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再次给予免检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培训材料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为准。未经总局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免检培训。
(二)严格坚持不收费的原则,在免检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四)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免检申请但未获批准的企业,2006年1月1日后不得在其有关产品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
四、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2005年度免检工作具体问题的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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