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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04-01
  • 【生效日期】2005-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4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凡在省内设有一家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论该分公司设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均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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